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5月17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0项)
2.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4.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4项)
5.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2项合并为55项)
6.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4项)
7.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3项)
8.垂直部门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9.垂直部门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10.垂直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11.垂直部门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12.垂直部门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合并为6项)
13.垂直部门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14.垂直部门转报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7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承诺
时限
一 市发改委(4项)
1
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不收费
2日
2
政府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
非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不收费
2日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不收费
3日
4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二 市教育局(2项)
1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
不收费
5日
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和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和非学历教育网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三 市科技局(1项)
1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非行政许可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四 市经信委(1项)
1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安徽省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不收费
5日
五 市公安局(16项)
1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不收费
5日
2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第36项、第37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不收费
5日
3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不收费
5日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验收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8项、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不收费
5日
6
户口登记
非行政许可
《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12〕62号)、市政府办公室《蚌埠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蚌政办〔2012〕1号)、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安〔2001〕60号)、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的通知》(公信传〔1986〕594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安〔2008〕478号)、《安徽省民政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市政府2001年65次会议纪要》、《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初次领证不收费。迁移证、准迁证证件丢失补领,污损、过期换领,每证2元。户口薄丢失、损坏补办,征收6元/本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1-4日
7
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审批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联合办理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路路 〔2006〕26号)
不收费
1日
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注销、审验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皖价费〔2008〕67号
考试合格1个工作日、受理后当日
9
车辆登记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皖价费〔2008〕67号
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其余1个工作日
10
出入境证件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二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10日
11
港澳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10-
40日
12
往来台湾大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10日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不收费
5日
1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不收费
5日
16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
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六 市民政局(5项)
1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2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不收费
2日
4
收养子女登记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收养登记250元/例、解除收养登记100元/例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49号
2日
5
道路、小区及重要建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不收费
4日
七 市司法局(1项)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八 市财政局(3项)
1
会计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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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各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各少数民族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边疆县是指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内地边远山区的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的民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发展规模,通过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民族部(班)、民族中专(中师)、民族预科班等办学形式,发展民族教育。
第五条 自治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校设置要相对集中,重视规模效益,提高教育质量。
农村小学应创造条件举办学前班,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克服学习汉语言的障碍。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扫除青壮年文盲,举办乡(镇)、行政村(办事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实施农、科、教结合,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第六条 在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有通用规范民族文字的,应尊重本民族意愿,可用本民族文字扫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中小学校的建设,做到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适用、安全,逐步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化、规范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做到教师有宿舍、有厨房、有办公室;在县(市)所在地和条件较好的乡(镇)可建立教师住宅小区。
第九条 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在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任教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不实行见习工资,除正常晋升工资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每5年可向上浮动一个档次,退休时其浮动工资给予固定;
(二)其子女报考州属各级各类学校,录取条件与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同等对待;
(三)在当地工作满20年以上者,按年工资总额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
第十条 对在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实行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教师培训进修。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持证上岗。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高等和中等师范学校,应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名额。对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实行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制度,学生毕业后回本地任教。
自治州内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应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学生,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四条 自治州所属中专、中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适当降分录取;对个别边远特困村寨的考生,可特批录取。学校应对降分录取和特批录取的学生组织补习。
自治州民族中学、个旧一中和建水一中的民族高中班及蒙自师专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有条件的内地县(市)一中应为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举办民族高中班。
第十五条 自治州对下列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户籍学生免收杂费和教科书费:
(一)边境一线村寨的学生;
(二)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补助的范围是:
(一)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的学生;
(二)民族部(班)的学生;
(三)民族预科班的学生;
(四)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农村户籍考取大学本科的困难学生(限一次性入学补助)。
上述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教育事业开展下列支援:
(一)建立希望学校;
(二)救助贫困或者失学儿童、少年;
(三)培训教师和校长;
(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五)其他形式的支援。
第十八条 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企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税收照顾,并在贷款、财政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凡自治州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用于教育事业的,免征一切税费。
第十九条 自治州民族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
依法足额征收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按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额的1%征收,未解决温饱的农户免征。
第二十条 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五、十六条所需资金,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列入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的原则,内地县(市)承担70%,州补助30%;边疆县承担20%,州补助80%。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民族教育经费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