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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预防——功能缺失的替代/孔一

时间:2024-07-01 01:3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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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预防——功能缺失的替代

孔一


研究中的刑讯逼供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如殴打)或变相肉刑(如冻饿),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则不一定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是指有责(cupability)的人或人的集群实施的具有一定强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讯供逼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封建时代逐渐规范化、制度化,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各国相继废除刑讯供逼。 18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反对酷刑。有关资料表明:及至20世纪的今天,刑讯逼供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世界各国。我国每年因刑讯逼供立案查处的案件在400起左右。 而我国刑法已经对刑讯逼供犯罪的处罚做了相当严厉的规定,我国政府已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8年10月5日又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宣言》上签了字。为什么会有这应然与实然的矛盾,这是本调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理论假设是“现阶段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主要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研究中设计了性别,年龄,参加公安工作的时间,审讯嫌疑人的数量,参加公安工作前的职业背景等5个自变量;对刑讯逼供、律师提前介入的评价,所在地区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与不采用刑讯逼供条件下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刑讯逼供取向,易被刑讯的嫌疑人类型(该变量又划分为身份,地区,犯罪类型,审讯中的态度4个次级变量),办案中刑讯逼供的频度,刑讯逼供原因的归咎等6个因变量。刑讯逼供犯罪在我国历来被归类于职务犯罪,以前的研究侧重于“职务"而有意无意的与一般类型犯罪相区别。这就使得这些研究没有能利用犯罪学已有的成熟的理论、方法去研究刑讯逼供。笔者则把刑讯逼供看作一般类型的犯罪并与其他犯罪做了比较研究,较多地从社会因素、个体心理因素做了分析。
本研究主要采用偶遇问卷调查(笔者亲自到干警宿舍发放问卷)和个别访谈的调查方式。调查以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进修专科学历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基层(刑警队、派出所)公安干警为对象(其中近二分之一是全国公安战线的“英模”)。问卷调查实施过程中即对部分干警就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访谈。调查对象中女性占8.20%;参加公安工作时间4年以上的占86.35%;审讯嫌疑人100人以上的占77.77%。问卷除21份由笔者的同学实施调查外其余50份均由笔者亲自调查。剔除无效问卷10份(题目要求单选而多选的、问卷中有答案自相矛盾的、未全部填答的)最后回收有效问卷61份。对以上资料作一般统计外,还对调查对象的性别,文化程度,专业化程度,职业背景与刑讯逼供取向分别做了x2检定(a均取0.05)检验。
文献综述
一、法律文件
罗马帝国《加洛林纳法典》第31条规定“假如某人被怀疑对他人有损害行为,而嫌疑犯被觉在被害人面前躲躲闪闪,形迹可疑,同时嫌疑犯又是可能犯这类罪的人,那么这就是可以使用刑讯的证据”。 《唐律疏仪.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词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世界人权宣言》(1948.12.10)前言宣示:“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和和平之基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使以残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处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宣言》(1996.12.9)第七条亦有类似规定。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12.10)则是国际法关于刑讯逼供的专门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学者著述
“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汉书·路温舒传》)。“榜掠千金,不胜痛,自诬服”。(《史记·李斯列传》)是中国古代学者对刑讯逼供的置疑与讽刺。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C.R 贝卡利亚(1758-1794)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刑讯逼供这种“合法的暴行”是强权的反映,“它只能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其根源在于:1.“与该国受到尊重的公共观念具有某些联系”。2.“一些法庭把犯人的交代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1928- )称刑讯是“当权者的政治犯罪”。刑讯逼供的原因是1.专制政府制度下人们认为刑讯是维护国家和公益所必要的。2.权威的命令。 我国学者则大多认为现阶段我国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有审讯者个人素质底,封建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民主法制不健全,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等。
调查结果
一、刑讯逼供的现状
问卷调查显示:47.54%的调查对象对嫌疑人有过很多次或多次“粗暴行为”,只有11.4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有过”。当问及“如果已知某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而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您作为审讯员会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还是放弃审讯”,有83.61%的调查对象选择“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中国是一个很讲道德的社会,强奸历来被认为是严重悖德的行为,如果题目改用其他犯罪(如盗窃),选择放弃审讯的人数可能会有所增加。有75.41%的被调查者认为“全国有80%的刑警从不打人,但破案率很高”这一说法不可信或非常不可信,认为可信或非常可信的仅占9.84%。
二、刑讯逼供的特点
(一)有刑讯逼供倾向者的性别特征
问卷统计的x2 检定表明性别与刑讯逼供取向不相关(x2 0.05(1)=3.841> x2=0.408)这就是说,增加女性审讯员的数量并不能改变刑讯逼供的状况。
(二)有刑讯逼供倾向者的文化程度特征
问卷统计的X2检定表明调查对象的刑讯逼供取向与文化程度不相关(x2 0.05(2)=5.991>x2=3.121)。因此,刑讯逼供者在文化程度上无特征。
(三)有刑讯逼供倾向者的职业背景特征
问卷统计的x2检定表明,调查对象的刑讯逼供取向与职业背景(毕业分配,社会报考,部队转业,其它部门调入)不相关(x2 0.05(3)=7.815>x2=2.002)。与专业化程度(警校,高中)也不相关(x2 0.05(1)=3.841>x2=3.773)。
分析与讨论
问卷调查显示对刑讯逼供归因按重要度有如下排序:1、部分干警知识能力有限(占25.41%),2、警力少,案件多,但又须及时结案(占19.13%),3、由于经济等条件的限制缺乏可采的有效技术方法 (占17.76%)4、刑事司法制度自身的局限(占13.93%),5、警察工作超负荷,心理压力大,精神紧张(占9.56%),6、部分嫌疑人敬酒不吃吃罚酒(占7.65%),7、其它(占6.56%)如历史原因,领导怂恿等。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原因相当复杂,但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原因
问卷统计显示被调查者认为容易挨打者:外地人占68.09%,身份不明者占25.53%,当地人仅占6.38%。地域相距越大,地缘越弱,与审讯者的关系越弱,用于与审讯者对抗的资源也更难获取,对审讯者来说打外地人比打当地人更为安全,有利;盗窃嫌疑人比例高达35.29%占第一位。这与实践中70%以上的案件是盗窃犯罪有关,也与盗窃犯罪人绝大多数为劣势群体有关。嫌疑人因为在审讯中对审讯者蛮横无礼而易于挨打者占38.64%,与不讲实话的共居第一位。审讯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口供,而嫌疑人与对审讯者蛮横无礼与审讯目的并不直接背反,这就是说,38.64%的人并不完全是因为口供的原故而被刑讯。他们挨打的原因很可能是“态度不好”。易被刑讯逼供者中农民和无业者占95.35%,(见表4-12)远高于一般类
易被刑讯逼供者与一般类型犯罪被害人的职业比较 表4-12 (%)
农民 工人 工职人员 学生 无业 商人 合计
易被刑讯逼者①一般犯罪类型②被害人 53.9430.30 0 27.9 0 11.6 0 8.1 41.85.50 4.657.40 100 90.8*
资料来源:①问卷统计 ②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原资料不详 。
型犯罪被害人中农民和无业者的比例(35.80%)。我国社会的经济,权力 ,赞誉三类工具性资源之间的相关程度较高,且社会流动性较小,这就决定了较高的社会不平等程度。 深层敌意 则根植于现行的社会结构,根植于连结人的多元的不平等关系之中,这种敌意的极端表达形式即是犯罪劣势群体往往以传统犯罪的方式表达了他们对现行规范,秩序和优势群体的敌意。他们在审讯中对代表和维护现行制度的优势群体有着最深的敌意,加之对审讯目的的否定,使他们对审讯者有一种天然的反感 。审讯者则是得益于现行制度的优势群体,他们对传统犯罪嫌疑人也有着同样的感情,这就使双方从开始就处于敌对状态。刑讯逼供正是这种敌对状态的一种反应。相对优势群体(如警察)利用权力这--工具性资源,对权力、金钱、道德、知识都匮乏的绝对劣势群体(如农民)施加了强力。绝劣势群体因为缺少进入社会阶梯的资源而犯罪,也正因为如此,他们一方面,没有可能在很讲人情但阶层观念很盛的中国社会去结交警察,另一方面,也不足使审讯者由于畏惧将来的威胁而退缩。多元不平等导致劣势群体选择犯罪,而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鉴,他们连道德这唯一的资源也丧失了。刑讯逼供即是给嫌疑人贴上罪犯标鉴之后,对一无所有者的暴虐。
二、 经济原因
(一)刑讯逼供犯罪收益高
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社会生活中几乎所有事件都可以用“利益”来解释。刑讯逼供更是审讯者利益权衡的结果。问卷统计表明:刑事案件平均破案率为52.21%,若不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破案率则下降到37.13%,下降15.08%(占总破案率的28.88%)。可见刑讯逼供的确是“破案的有效手段”,这也正是其存在的客观依据。破案率是衡量一个警察部门、一个警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对刑警而言,某种情况下,这成了唯一的标准。在没有更为便捷有效的侦讯方法的前提下,警察会冒险采用非法但有效的方法--刑讯逼供。这虽然冒险,但并不危险,因为(1)针对的是劣势群体,他们缺乏与之对抗的有效的工具性资源。(2)缺乏有威胁的审讯监督。在实践中,律师“提前”介入阻力重重,问卷调查也显示有54.10%的被调查者认为“律师提前介入不适合中国国情”。(3)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安全”目的和线性结构决定了公、检、法在整体目标和利益上是一致的。要想让检察官,法官去追诉警察这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做到的。
(4)“刑讯逼供是为惩罚犯罪,为了国家和公益”这不仅得到一些政府官员的默认,也被部分群众所认同。这是刑讯逼供者在“道义上的胜利”。这使得刑讯逼供犯罪难以发现和追诉,刑讯逼供犯罪人难以得到应有惩罚。可见,刑讯逼供是一种高收入低风险的犯罪 ,在利益驱动下,许多人采用了它。
(二)经济条件的限制增加了刑讯逼供的选择可能性
在某种意义上,侦察破案就是收集证据,嫌疑人供述是证据的一种,也是获取其它证据的重要线索,因此,在侦察阶段口供往往比其它证据更为重要。正如一位调查对象所说:“如果不要口供能破案,还有谁愿意打人。”经济实力薄弱使一些警察部门无力拥有如唇纹、声纹、DNA物证检验技术、设备和人才。这就使一些可以采用的,甚至相当有力的证据难以采用。在团伙犯罪中,来自不同案犯的各种证据构成强有力的证据群。一旦有的案犯潜逃,案件侦察难度会大为增加。公安机关因为办案经费少,案件多,警力不足往往无力去异地抓捕。一个基本事实:警察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刑警平均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心理压力大。他们没有可能在每个嫌疑人身上耗费很多的时间,并且缺乏更为有效的审讯技术。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审讯技术研究应用滞后,另一方面警察在岗业务培训机会很少。这与警力不足直接相关,警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是经济投入少。
三、法律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安全”,“它是为我国社会认同,在立法中预先设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满足的特定利益”,“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一目的实现的必然途径是扩张国家权力限制个体权利。涉讼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处于被怀疑、被否定、被限制的弱势地位, 而司法机关则有很大的自由和权利。刑讯逼供正是实现安全目的的极端表现,实质上是侦讯人员对嫌疑人做“有罪推定”并施加了刑罚,但处罚的主体是非法的--僭越了法官的权利,处罚的方式也是非法的--肉刑。现代国家安全目的所决定的诉讼结构一般是以线性结构为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在我国尤为典型。这种结构的内在要求之一就是“司法一体化”“侦、诉、审三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目标一致彼此合作甚至合为一体”。 具体表现为“警检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接近化"。 在这个意义上追诉刑讯逼供犯罪实际上是自我追诉。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犯罪做了相当严厉的规定,但司法并未严格依法,这不仅使刑讯逼供者侥幸心理强化,也使有意控告刑讯逼供犯罪的受害人望而却步。
证据调查立法的历史沿革如图所示:神示裁断法→审讯问案法→勘验鉴定→察访询问法→人身识别法。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己经远远超过主观性证据。嫌疑人陈述的一个方面就是自证其罪,而作为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是大可怀疑的。在我国,不仅警察,甚至法官对有罪的供述都有天然的信赖感,由“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使用频率可见一斑。这就人为的赋予了口供不应有的证明力,使其重要性达到不恰当的程度。
四、历史原因
历史不只存在于过去它还存在于现在和将来。
儒家文化是古代中国的主流文化。儒家推崇“以礼治国”,而礼最本质的精神在于“别异”。所谓“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也!”“上下有义,贵贱有分,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径也”。“礼”实质上就是各种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名行其所当行之事,不愈其矩。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是推行“礼”的一种手段。这使中国社会的等级化被制度化,形成了费孝通先生讲的 “差序格局”。 其中最主要
的有三个等级模型(见图4-11-13)

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处于一个或多个等级模型之中,一个模型中的优势地位在另一个模型中可能就变为劣势。所以,每个人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平等是民主、自由、尊严的基础。这就是中国社会缺乏民主、自由精神和尊严观念的根本原因。刑讯逼供正是优势群体对劣势群体权利、尊严的公然侵犯。
古代中国是官本位的社会,权力是社会场的中心,权力是靠强力获得和维系的。权力的运作实际上是一场施虐与受虐的“虐恋”游戏。 (见图4-14)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行业自律管理,明确法律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3年5月30日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行业自律管理,明确法律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促进
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登记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关系到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关系到投资建设质量和效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中咨协会是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按照中咨协会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相关管理工
作,并接受中咨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记服务、执业检查、继续教育以及其他管理事项。
第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掌握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与工程
咨询相关的新政策,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咨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八条 取得水平证书并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执业
单位不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将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预登记资格。
第九条 登记服务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第十条 登记服务每年集中办理,办理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由中咨协会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服务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初审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中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
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专业类别划分如下:
(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核电;(六)核工业;(七)水电;(八)火电;(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气;(十二)石化;(十三)化工医药;(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机械;(十六)电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广播电影电视;(十九)轻工;(二十)纺织化纤;(二十一)钢铁;(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农业;(二十四)林业;(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二十八)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规划;(三十二)工程技术经济;(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
粮、邮政工程、气象工程、矿产开发、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水平证书、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职业道德证明、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三)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和相关证明;
(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在取得水平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登记的无需提供)。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
登记之日不满2年;
(三)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后被注销登记,且自注销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3年;
(四)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5年;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应给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跨初审机构的还需提交备案登记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新执业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社会养
老保险或人事证明、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等。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专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职称证书、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
历或学位证明等的复印件,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三)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
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和相关证明;
(四)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变更登记不改变原登记有效期。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二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登记期满前按公告规定时间申请继续登
记。申请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继续登记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职业道德证明、社会养老保
险或人事证明等;
(三)继续教育证明;
(四)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登记: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执业检查;
(三)受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
第二十五条 继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从业;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
(七)执业检查不合格;
(八)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一)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
(三)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中咨协会对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在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登记。
第三章 执业规定
第三十条 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对其出具的工程咨询成果签名,加盖本人执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当按
规定程序向中咨协会申请补发。
第三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执业中弄虚作假;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可以从事以下工程咨询业务:
(一)规划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
(五)工程项目管理;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第三十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权利:
(一)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二)受托主持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应当征得该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并
签名盖章;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其他咨询工程师(投资)修改、签名盖章,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业主合法利益;
(二)秉持行业行为准则,保证工程咨询服务质量;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廉洁执业;
(五)自觉接受执业检查。
第五章 执业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咨协会负责组织各初审机构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执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执业检查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不予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要求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申请;
(二)在受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咨协会通过中国工程咨询网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
〔2005〕9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视
同取得水平证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机〔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好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产品(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关,我部制定了《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总结和宣传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工作成效,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1日



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农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质量水平,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中心任务,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高效实施为出发点,整合系统资源,创新监管方法,落实责任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有效保障补贴机具质量提高、安全可靠、服务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加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营造重视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力争全年农机质量投诉举报反馈率达到100%,重大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机产品的可靠性、适应性、安全性进一步提升,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对补贴机具质量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公布县级以上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信息。推进农机质量投诉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及时开展农机质量投诉情况分析和总结。遵循“属地管理、首问负责、就近处理、无偿服务”原则,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各类农机投诉。“3·15”期间,组织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宣传活动。

(二)开展农机质量保障督导。在重要农时季节和产品销售旺季,组织开展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情况、质量承诺的兑现情况、售后服务情况和补贴机具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和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做出评价。

(三)开展农机质量跟踪调查。各省(区、市)要按照《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地区质量投诉情况较多的1~2个重点产品开展质量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及时进行质量调查分析,形成质量调查报告,组织有关企业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能力。

(四)加强农机标准体系建设。落实《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0-2015)》要求,以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重点机具质量评价等为重点,加快农机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机化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审定会和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班,提高标准制定工作质量。组织开展农机化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工作。

(五)加强农机维修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农机维修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机维修市场,提高维修企业服务能力。认真履行“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核发放职责,提高农机维修经营服务网点的持证率。推广使用农机维修信息管理统计系统软件,提高农机维修管理信息化水平。组织各地公布全国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名录,推动农机维修网点布局优化。积极开展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大力推广农机维修节能减排技术和维修服务标准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提高对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列为全年重点工作,组织农机鉴定、推广等相关单位参与实施。要按照本活动方案提出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效廉洁,提升能力。开展质量保障督导、质量调查等工作要注重方法、客观公正、遵章守纪、廉洁高效,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给企业和农民增加任何负担。要加强质量投诉监督、质量调查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机质量监管工作能力。

(三)创新方法,提高实效。各地要加强对在用农机质量动态监管方法的研究,完善农机质量评价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质量监管体系,切实提高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实效。

(四)加大宣传,及时总结。做好新闻宣传策划,按程序公布质量投诉情况和相关质量调查结果,扩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各省(区、市)要及时对全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保障督导、专项调查、农机化标准、农机维修能力建设以及农机试验鉴定开展等情况,形成本(省、区)“2013年农机化质量工作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电话:010-59192814,邮箱:njhsglc@agri.gov.cn。




附件:
2013(农办机[2013]1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2/P020130222309654558075.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