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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公安、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程旭光

时间:2024-07-09 08:3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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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公安、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


改革开放的最终目的是革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切弊端,推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前进和发展。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 经济体制改革牵动了一系列经济体制内的改革,有的是强制性的,有的是与时俱进的。总而言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成功的,是世人瞩目的。但随之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就销售模式的改变问题,是一个涉及到数以百万计国有、集体、个私企业的问题。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种经济犯罪,证明犯罪主体身份时势必要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现笔者就公安、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作一些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 销售主体的改变
销售模式其实是一种销售方式,是销售主体通过流通领域,运用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一种活动。其流程是:商品——流通领域——消费者;具体操作为:销售主体——商品——销售人员——营销方式——流通领域 〈市场〉——消费者。
计划经济下的销售主体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和一些个体商贩。国有、集体企业占所有销售主体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其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其它居于次要地位。以前我们外出时通常能看到一些企业的名称前面都冠有“国营”两个字,连一些集体的饮食店、供销社也冠有“国营”的名称;在公安、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主体,很间单,没有任何异议。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 经济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确立了按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十几年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了国有经济,同时也使许多国有企业改变了性质,采取了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帮助力度,初步建立和逐步规范了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主要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主体演变而来,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了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销售主体就变得复杂。
在公安、司法实践中 要认定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必须先查明企业性质。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加工企业,连法人登记都没有,根本无法查明,在诉讼阶段,就有一些典型案例引起司法界、法学界的争议和争论。
二、 销售人员的身份改变
计划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明确的,习惯统称“供销员”。所谓“供销”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供应〉原材料,推销〈销售〉商品的行为。企业的供销员负责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采购;二是推销。
所有的供销员都是企业的正式干部职工,一些大中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分开,干部由人事部门管理,职工由劳动部门管理;一些小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合并为统一科室进行管理。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其身份,到所在单位调阅一下档案就可以。那时个体经商人员的成分不叫供销员,有一个固定称呼,叫个体商贩。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我们把他们统称为“销售人员”。现实中有称:“业务员”、“推销员”、“销售员”、 “供货员”、“委托产品销售代理人”、“代理人”等;工作职责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大致相同,负责销售主体的采购、推销工作。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复杂的,有正式干部职工,有合同聘用制销售人员。其中聘用的销售人员有长期、短期的区别。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公司管理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销售人员的身份,到企业查一下档案就可以。但是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旦企业被诈骗或被侵害时,无法维权,无法举证。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说!”如某市公安机关今年三月份侦破了刘某涉嫌特大职务侵占一案,涉及到证实犯罪嫌疑人的“销售人员”身份时,由于是私营企业,内部档案管理混乱,连起码的聘用合同、销售合同都找不到了,公安机关为了证实其身份,只好到外地客户去调查取证,花费了一些本不该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教训很深刻。
三、 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的改变
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供销员拿销售主体的固定工资,领出差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正式干部职工同等。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没有固定的工资待遇,销售方式普遍实行“责任制”。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一些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还比较好,在实行“责任制”的同时一些政治、经济方面的待遇尚能落实,如保险、统筹等销售主体都能解决。一些不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销售人员的待遇就没有保障,尤其是一部分不讲信用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拖欠、克扣现象严重,纠纷频繁。这种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尤为严重。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销员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待遇和销售方式方面最大的区别是:销售行为与销售业绩是否挂钩的问题,前者不挂钩,后者挂钩。 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采购、推销行为不落实“责任制”,不与业绩挂钩,干好干坏一个样。
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对销售方式普遍落实了各种“责任制”,而这些“责任制”名目繁杂,形式多样。如“包干制”、“包底销售制”、“地区产品委托销售制”、“利润分成销售制”、“让利销售制”、“某某销售制”等。
如某市公安侦查机关今年二月份办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挪用货款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其销售方式、销售人员身份进行了调查确认:销售方式是“包干制”,即销售主体以低于出厂价格提供给销售人员商品,并送货到客户,承担运费、税收,不拿固定工资,自负盈亏年终到销售主体结账;身份是销售主体正式聘用的销售人员。由于销售主体内部管理混乱,“包干制”有缺陷,销售主体对销售人员的销售活动、资金回笼等无法监控、管理,“包干制”流于形式,给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在报捕阶段,个别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的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身份识别不清,认为证明犯罪主体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来公安机关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最后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了刑。由于侦查、检察机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定有异议,严重地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速度,造成了打击不力的现象。
从公安、司法实践中大家体会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供销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容易,有档案可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难,原因在于:
〈1〉销售主体复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区别巨大,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安、司法人员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平时不注重学习,思想僵化,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区别不清,常常因案件的一些细节争执不下,影响了办案的速度和打击的力度;
〈2〉销售方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形式。在销售活动中销售主体说了算,不能以一句营利和亏损来概括。
如某市公安机关2002年11月在初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发现一销售主体从营销策略上去做文章,临时搞部分商品底于出厂价进行亏本销售,具体销售活动由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主体没有书面授权,也没有文字记载,只是电话通知,又没有原始记录,时间一长,大家都说不清楚了,年终结账时将亏损部分都算到销售人员上。销售主体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将销售人员告到公安机关。虽然该案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但销售人员的名誉受到了侵害,这些都是销售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3〉档案不全,销售主体被侵权后无法举证。国有、集体企业、公司,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等,内部管理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档案完整。但是一些小的企业、公司,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聘用销售人员、福利待遇、采用销售方式等方面,没有任何档案或原始记载,甚至连本台帐都没有,发生案件、纠纷后,自身无法举证,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诉讼活动困难重重。
2002年10月份,某县公安机关派员到沿海一个发达的城市去调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找到一个个私公司的老板,意图取一个证据,要求个私老板提供财务账,一问才知道哪有什么财务账,他做生意从来不建账,收支全在自己的口袋里,本来可以通过查一下账目,个把小时就能解决的事情,却无法进行。由于这份证据是定案的关键,某县公安机关前后三次找他,制作了三份笔录,最后还是达不到要求,真是劳命伤财。
四 、销售环节的变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环节是计划性、指令性、层层进货、批发,一件商品从出厂到消费者手中,环节、手续繁杂。在公安、司法实践中收集证据容易。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环节是根据市场变化而定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销售环节的简单化,一般商品取消了计划、指令性。销售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消费者可直接向销售主体进货,在流通流域减少了许多环节,减轻了生产、销售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周期,提高了资金运作效率。
在公安、司法实践中也碰到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个体、私营销售主体,在销售过程中手续简化,凭信用销售,给违法犯罪分子钻了空子。销售主体一旦被诈骗或其它侵权,自已无法举证,公安、司法机关也存在着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许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最后演变成经济纠纷,这种案例不胜枚举。
笔者认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已走下历史舞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已初步建成、逐步规范。但是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内部,一些执法者平时不注重学习,业务水平不高、观念陈旧,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复杂的销售模式、销售主体、人员、方式、环节变化识别不清,遇到一些疑难经济犯罪案件感到束手无策,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安、司法机关的正确执法、司法活动。因此公安、司法人员只有在讲政治、学法律、懂业务的同时,注重学习、掌握、识别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的内涵、外延及其规律性,才能正确履行好职能,严厉打击涉嫌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才能依法整顿、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创造适应经济建设的软环境,才能真正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程旭光
2003年5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认真检查纠正向企业乱发牌证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认真检查纠正向企业乱发牌证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对严禁向企业乱评比、乱发证、乱收费曾三令五申。近日,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新闻记者的反映,查处了三原县局违规向企业乱发牌、乱收费的问题。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维护质检部门的良好形象。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严禁向企业乱评比、乱发牌证、乱收费的重要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禁借名牌产品评价之名乱评比乱收费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年335号)、《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的通报》(国质检办2001年178号)、《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年29号)文件规定,坚决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检查一切有偿评比、发牌、宣传等活动,切实把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行风建设的大事来抓。

  二、要对照总局的规定,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凡违反总局规定发出的牌证要立即收回,所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相关的文件要立即废止,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对自查中发现的漏洞和倾向性苗头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要认真履行职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坚决予以打击,积极为广大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满意的购物环境,为外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要把打假治劣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的推荐、评选和宣传工作,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的其他成员要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凡因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的,除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查处情况报总局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9〕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立我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2009年全州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意见》和黄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2009年全州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700户,其中同仁县360户,尖扎县340户。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负总责。同仁县、尖扎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州、县民政、建设、发改、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税务、扶贫、卫生、农牧、公安、文体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群众主体、政府推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将农村住房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制定规划、方案,保证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对同仁县、尖扎县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县人民政府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每月25日前向州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危房改造工程救助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危房改造工程救助对象为: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住房特别困难的农村低保边缘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为防止因危房改造而突击与父母分户或夫妻分户,骗取建设资金的现象,救助对象必须是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当地派出所在册的农村居民,并且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分户的农村居民。一个家庭中有城镇和农村两种类型户口,城镇户口2人以上的,不列为危房改造实施对象。

第八条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实施救助。自然村中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建设方案,经州、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指导小组认定后,乡(镇)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程队进行施工,并可采取收购闲置房屋进行置换安置,但所购房屋必须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建筑面积和质量标准。新建救助对象以本区域常住户口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 2-5人无房户新建45平方米3间砖木结构住房,6人以上新建60平方米4间砖木结构住房;改扩建农村危房,2-5人为45平方米3间砖木结构住房,6人以上为60平方米4间砖木结构住房,各农户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增加建房面积。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扩建住房应为一层的砖木结构,铺设红砖地面,粉刷内外墙,加固墙体,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

第十条 补助标准。根据同仁县、尖扎县实际情况,实行下列补助标准。

1、同仁县补助标准:对无房户新建住房每户补助2.6万元;对特殊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92万元;对一般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138万元。

2、尖扎县补助标准:对无房户新建住房每户补助2.4万元;对特殊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92万元;对一般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8万元。

第三章 建设土地、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二条 危房改造工程建房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危房改造工程新建、改扩建免征工程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危房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县政府对危房改造户统一编号、挂牌。

第十五条 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所需资金总额1626万元,实行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1.6万元,计1120万元。

(二)州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500元,计35万元。

(三)同仁县、尖扎县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2700元,共计189万元。其中同仁县97.2万元,尖扎县91.8万元。

(四)救助对象自筹、联点单位、村社帮扶282万元。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要制定住房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住房救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各县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按建设进度拨给各乡(镇)。州县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四章 危房改造工程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

第十八条 申请。符合救助标准的家庭均向村(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住房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评议。村、牧委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成立德高望重的老农、老党员、村社干部参加的不少于9人的评审会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复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评审会签署意见公示7天后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详细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社公开栏内公示7天。

第二十一条 核准。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各县民政及乡(镇)政府在做好其家庭收入、现有人口、住房条件等相关资料建档立卡、拍照工作的基础上,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进行危房改造工程时,应因地制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对用量较大的水泥、砖、木材等建筑材料采取由乡(镇)、村组织统一采购的方式,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县、乡政府作为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部门,应做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各地必须确保9月底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0月份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干部联系、联点帮扶和现场蹲点制度。县级联点领导不定期督促检查所负责乡镇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联点单位帮助结对村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并安排一名干部不定期督促检查结对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安排驻村干部到所负责村蹲点指导和监督危房改造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五条 两县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各乡镇及现场蹲点人员要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严格按照县民政部门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民政部门同意,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七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县、各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施工人员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各乡镇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类细化,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黄南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黄南州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